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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公司能随意任免集体企业厂长吗

2001-03-30 来源:光明日报 吕贤如 我有话说

开栏的话

“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扩大开放,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动力”,是“十五”期间,我国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深化改革、体制创新、管理创新中,传统体制下形成的旧体制、旧观念会和改革的新要求、新形势发生碰撞,如何认识、怎样看待这些问题,需要全社会来共同审视,需要专家学者来一起会诊。本刊今天起开辟这一新的专栏,为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难点,提供一个再认识的阵地。让我们一起关注改革!

一起在山东淄博发生的集体企业厂长罢免风波,引起了有关专家的关注。

在日前召开的集体企业权益保障研讨会上,当事人纪茂荣说,他原是山东淄博市淄川制药厂厂长兼党委书记。去年8月11日上级公司党委来人,宣布免去他的厂长兼党委书记的职务。他对此感到很突然,也很委屈。他担任厂长20年来,淄川制药厂的固定资产由最初的200万元猛增到1亿元,解决就业近千人,每年出口创汇近1000万美元。他也获得了省、市劳模等十多个荣誉。尽管如此,多年养成的习惯还是使他无条件地服从了上级公司的决定。他被免职后的7个多月以来,淄川制药厂接连发生安全和质量两起重大事故,企业经济效益大幅度滑坡。后来他看到类似事件的报道,才认识到他被免职是不合法的,决心起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与会专家指出,山东省淄博市集体企业淄川制药厂厂长被上级集团公司罢免,这种做法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是违法、侵权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高级顾问晓亮说,集体企业的性质是部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其产权属于企业全体职工,实行彻底的民主管理。在这种企业,职工是所有者,职工代表大会是权利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只有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和罢免企业领导人员”的权利。这也完全符合我国《宪法》所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淄川制药厂的上级公司直接罢免该厂厂长,显然是违法的,也侵犯了职工的民主权利。

国家行政学院领导学部教授杜钢建认为,这是一个公然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侵犯集体企业权利的典型例子。纪茂荣同志多年担任该企业厂长,在他被免职时,企业处于兴旺发达时期,而且正处于国家经济转轨时期和政府职能转变时期,为了迎接加入世贸组织,从中央到地方,各地各级政府都在转变职能,优化投资环境。而在淄博市有关部门那里,处理这一问题的态度和行为方式却依旧是过去计划经济下对企业的婆婆作风,令人吃惊。

与会专家纷纷表示,当事人应求助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作为集体企业厂长的权利。杜钢建教授说,在各级政府转变职能的过程中,企业应该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向任意干预企业的违法的行政行为挑战。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唐宗说,要学会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赋予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北京思源社会科学研究中心总裁曹思源说,按诉讼程序有标的额,企业标的额较高,是一个多亿的资产,可以直接到中级法院起诉上级公司。杜钢建教授说,对于由于行政行为干预企业而导致企业亏损的,可以按照国家赔偿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要求赔偿。

但是,要彻底解决此类问题,尚有待深化改革。晓亮研究员说,集体企业此类问题的发生,同它自己产权不清晰,没有落实到职工,上面有一个主管部门这种体制有关。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深化改革,还权于集体企业职工,实行民有、民办、民享。曹思源总裁说,一劳永逸的解决办法,是进行股份制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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